*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现已取消许可证审查员,调整对象已消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
企业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药管市[1999]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员队伍建设,统一审查员的聘任条件、程序和职责,做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及换证的现场审查、复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我局起草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并在征求了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统一审查员的聘任条件、程序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查员的条件
(一)熟悉药品经营及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从事《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和药品经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能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并能承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及换证的现场审查工作。
第三条 审查员的培训和聘任程序
(一)审查员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中产生,也可以从药品经营企业中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