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00年消费者
权益活动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2000年1月24日 工商消字[2000]第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提出的任务,进一步宣传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宣传企业、消费者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争创名牌,讲信誉,维护合法权益;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于2000年3月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树立工商行政管理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的重要意义。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月活动抓紧抓实抓好。
二、 突出重点,抓出实效。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月活动中,要大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突出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网络和开展“百家企业打假维权”活动的成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宣传月活动中,拟组织进行有关12315新闻发布会、宣传画和公益广告、经验交流会、记者巡访等系列活动,还要组织召开“百家企业打假维权”座谈会,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现场会和“面向21世纪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研讨会等活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好宣传月活动,做到既生动活泼,又扎实有效。
三、 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消费者协会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在宣传月活动中的作用,同时,要与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单位等方面密切协作,扩大声势,扎扎实实把200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月活动开展好。
四、 及时总结,巩固成果。为了搞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月活动,调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积极性,巩固活动的成果,加强宣传的力度,宣传月结束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总结通报宣传月活动的情况。各地要将宣传月活动方案及总结分别于2000年3月1日之前和2000年4月15日之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联系电话:68028473,联系人:肖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