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黑龙江国投
清算组发放再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办发[1999]194号 1999年11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为了规范对黑龙江国投清算组发放专项再贷款的操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你分行要严格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黑龙江国投清算组发放专项再贷款用于兑付个人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1999]164号)的要求,接到总行贷款限额通知单后,抓紧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二、该笔再贷款总额14.4亿元,需要办理有效资产评估抵押,不足部分还要由财政部承诺扣款后方可发放,但考虑到黑龙江国投目前面临的支付危机,可先发放6.4亿元再贷款,另外8亿元再贷款待上述手续办完后再发放。你分行要联系有关部门抓紧落实有效资产评估和财政部承诺扣款等手续。
三、该笔专项再贷款的使用期限为三年,对有效资产抵押部分以外的再贷款,由黑龙江省政府承诺每年归还三分之一,也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以有效资产作抵押的再贷款,由清算组在此期间内处置有效资产后归还。一次落实贷款合同,分年签订借款借据。专项再贷款从划拨之日起计息,贷款期内按季计息,每年12月20日一次结清利息(1999年再贷款放款日到2000年12月20日一次结清利息)。专项再贷款利率按现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存款利率2.25%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