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在装卸货物、行李、邮件和机上供应品等物品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12 旅客在登、离机过程中或在机上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13 加油设备、设施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14 在加油、抽油过程中或因航油溢出引起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15 车辆、设备、设施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16 载运的物品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17 载运的物品发生外溢、泄漏和活体动物逃逸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18 飞机尾喷流、直升机涡流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19 车辆与车辆、设备、设施相撞造成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20 外来物致使航空器损坏。
3.21 意外原因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4.事故等级分类
4.1 事故划分
凡发生第3章所规定的内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确定为航空地面事故:
a)造成人员重伤、死亡;
b)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
4.2 事故等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划分为以下三类。
4.2.1 一般航空地面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航空地面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