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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的通知

  3.11 在装卸货物、行李、邮件和机上供应品等物品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12 旅客在登、离机过程中或在机上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13 加油设备、设施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14 在加油、抽油过程中或因航油溢出引起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15 车辆、设备、设施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16 载运的物品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17 载运的物品发生外溢、泄漏和活体动物逃逸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18 飞机尾喷流、直升机涡流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19 车辆与车辆、设备、设施相撞造成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3.20 外来物致使航空器损坏。
  3.21 意外原因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

4.事故等级分类

  4.1 事故划分
 
 凡发生第3章所规定的内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确定为航空地面事故:
  a)造成人员重伤、死亡;
  b)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
  4.2 事故等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划分为以下三类。
  4.2.1 一般航空地面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航空地面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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