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的通知
(2000年1月1日)
Classification for ground accidents of civil aviation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的内容及等级分类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及在我国注册登记或由中国法人经营的航空器在境外机场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中所发生的地面事故。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了下列定义
2.1 机场 airport
供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运行及其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2.2 机坪 apron
在陆地机场上划定的一块意图供航空器上下旅客,装载货物和邮件,加油、停放和维修之用的场地。
2.3 运转区 maneuvering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不包括机坪。
2.4 活动区 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由运转区和机坪组成。
2.5 航空地面事故 ground accidents of civil aviation
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事件。
2.6 直接经济损失 direct pecuniary loss
航空器、车辆、设备及设施修复费用,其包括:器材费、工时费、运输费。
2.7 人员重伤 serious injury
某一人员在航空地面事故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a)自受伤之日起7d内需要住院48h以上;
b)造成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c)引起严重出血的裂口,神经、肌肉或腱的损坏;
d)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e)有二度或三度的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