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寒假期间教师、学生乘坐民航
国内航班实行优惠票价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0]7号 2000年1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
寒假即将来临,为给寒假期间教师、学生出行提供便利,提高航线运营效益,经研究,决定对教师、学生寒假期间乘机实行优惠票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年1月10日起至2月29日止(航班日期),教师、学生乘坐国内航班(含国际航线国内段)实行统一优惠票价,教师优惠25%、学生优惠40%。
二、购买教师、学生优惠客票必须提前3天出票。客票不得自愿变更。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退票的,收取实收票款2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以后退票的,收取实收票款50%的退票费。教师、学生优惠票价与团体优惠票价不得相互组合使用,不得实行双重优惠。
三、购买教师、学生优惠客票,除出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证明)外,还须出示有效的附加身份证明。教师身份证明为国家教育机关颁发的《教师资格证》或国内正规院校颁发的《工作证》;学生的身份证明为国内正规院校颁发的《学生证》等有关证明。
四、教师、学生优惠客票实行定点销售,仅限在航空公司的售票处、营业部及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具有销售优惠客票资格的销售代理人处销售。销售教师、学生优惠客票时,应将教师、学生的附加身份证明复印留存,分别附在机票出票人联和会计联后;填开教师、学生优惠客票时,须在客票的票价等级、客票类别栏填开票价代号(教师票价代号为YDT、学生票价代号为YSD)及折扣率,以备核查;票价栏须按旅客实付票款金额填写。
五、各航空公司要对教师、学生优惠客票实行舱位管理。对售出的教师、学生优惠客票做好统计工作,于4月1日前报民航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