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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科威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科威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
(2000年1月18日)
2000年1月18日中国税务代表团与科威特税务代表团于1999年2月26日在北京就执行两国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利息第三款第(四)项适用范围问题进行了磋商。经磋商,双方一致认为,该项规定适用的范围应包括缔约国政府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至少20%股份的银行。上述结果已经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确认。各地在执行该项规定时,应以此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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