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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需要外汇局备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9月1日
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需要外汇局备案的通知
(汇发[2000]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
  自从1999年1月1日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启用以来,至今仍有少数企业持1998年9月1日以前进口报关的报关单到银行办理购、付汇。由于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没有输入1998年9月1日以前进口报关的数据,因此持这类报关单购、付汇,银行无法使用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考虑到这类报关单如属真实进口,也应是少数特殊情况,为了规范货到汇款项下进口报关单的使用方法,堵塞骗汇漏洞,现决定如下:
  从2000年3月1日起,对于报关单上载明进口日期为1998年9月1日以前的报关单,外汇指定银行不得直接凭以办理售、付汇手续。进口单位确实需凭此类报关单付汇时,应当由进口单位向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外汇局应认真查明情况,并办理“二次核对”手续,经签发地海关核实后,再开具类别为“真实性审查”的“进口付汇备案表”。银行凭外汇局开具类别为“真实性核查”的“进口付汇备案表”予以办理售、付汇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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