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银条法[2000]7号)
中国建设银行法律部:
你部《关于小额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第3条的规定,储蓄机构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后,方可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二、根据《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第4条的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作为抵押品的定期储蓄存单仅限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
三、根据《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第7条的规定,小额抵押贷款由储户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提出申请。据此,储蓄机构不能受理非以本机构存单作质押的小额抵押贷款申请。
四、根据《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仅能办理以本机构的存单作抵押品的小额抵押贷款。若某储蓄机构接受其他储蓄机构的存单作抵押品办理小额抵押贷款,其行为不符合《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开具存单的储蓄机构是否可以为办理小额抵押贷款的储蓄机构出具存单止付及核押证明,《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未做规定。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