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6.14.1.2第五行、第六行、第七行及附录C第八行C1.4中的“FMDD”更改为“MFDD”。
j.6.15.1.2改用新条文: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得大于20%,对后轴在后轴制动力大于等于后轴轴荷的60%时不得大于24%;当后轴制动力小于后轴轴荷的60%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不得大于后轴轴荷的8%。”
k.7.2.1 条最后补充以下条文,“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得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得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
l.10.5.2 条改用新条文:
“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在有故障的情况下,应仍能简便地靠手动来开关,并应有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法。”
m.10.5.4 条改用新条文:
“机动车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前风窗玻璃驾驶员视区部位的透射比必须大于或等于70%,驾驶员座位两侧的窗玻璃的透射比必须大于或等于50%。所有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n.10.6 条第一行中的“货厢的栏板和地板”更改为:“货箱的栏板和地板”。
o.11.6.1 条改用新条文:
“车长大于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供乘客上下的车门时,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窗。卧铺客车应设置车顶安全出口;其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布置应为上下双排。使用安全门时应保证不用其他器具即可将其向外推开,安全出口的数量及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p.11.14条第一行的11.15条第一行中的“农用运输车车厢”更改为“农用运输车货箱”。
q.11.17条中的“二轮摩托车”更改为:“两轮摩托车”。
r.12.2条第一行中的“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红色‘十’字”更改为“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红底白色‘十’字图案”。
s.附录E中E1改用新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