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第一号修改单)
(2000年2月1日)
本修改单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2月1日以质技监标函[2000]018号文批准,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a.“前言”中倒数第三行“北京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更改为:“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b.第2章中增加以下引用标准,
“GB/T 16735--1997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
c.3.1.4 条第四行“易于拓印的车辆识别号(VIN)可代替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更改为:“对于采用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车辆,其车辆识别代号应易于拓印,打刻位置应符合前款规定,组成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高度应符合GB/T 16735的规定。同一辆车的车架(无车架的车辆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d.3.3 条改用新条文:
“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且最大不得超过3.5m。封闭式车厢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0%。对于特殊作业的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其后悬可按客车后悬要求核算。其他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55%。
对于三轴车辆,若二、三轴为双后轴,其轴距应按第一轴至双后轴中心线的距离计算;若一、二轴为双转向轴,其轴距按一、三轴的轴距计算。多轴车辆的后悬应从最后一轴的中心线往后计算。对于客车,后悬应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险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则以后保险杠尺寸计算,不计后尾梯。”
e.3.4.2.3 条“带卧铺的货车”更改为:“带卧铺的载货汽车”。
f.3.5.1 条最后补充以下条文,“注:对于半挂汽车列车,应在汽车列车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
g.3.7.1 条第四行和第五行之间增加一行“特殊作业的机动车、卧铺客车32°”。
h.5.12 条改用新条文,“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机动车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仪(包括双板和单板侧滑仪)检测时侧滑量值应不大于5m/km。检验方法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