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统计调查项目的工作,采取自查与审批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办法是:首先由国务院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社会团体的综合统计机构对本部门的全部统计调查项目,根据新颁布的《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自查清理,并将清理汇总结果及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对各部门需要继续执行的统计报表制度重新审核认定,以正式文件函复各有关单位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名单及其调查的有效期限。名单之外的为不合法调查,被调查单位可拒绝填报。
清理统计调查项目分两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选择部分部门进行试点,为全面开展清理工作探索经验。第一步从1999年12月中旬至2000年1月底前,各试点部门进行自查,并将清理汇总结果及处理意见于2月1日前报国家统计局;第二步2月1日-3月底国家统计局集中审核各试点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清理结果,对需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予以审批,公布批准后的统计调查项目名单。
第二阶段为全面清理阶段,分四批进行清理。2000年进行两批,2001年进行两批。2000年第一批清理单位在5月上旬——6月底前各单位进行自查,并将清理汇总结果及处理意见,于6月31日前报国家统计局;7月上旬——8月底国家统计局集中审核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清理结果,公布经批准后的统计调查项目名单。第二批清理部门在10月上旬——11月底前各单位进行自查;12月上旬——2001年1月底国家统计局审核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清理结果,公布经批准后的统计调查项目名单(如有的单位需要在2000年修订报表制度并能在6月底以前完成修订方案并希望参加试点清理工作的,可与国家统计局联系,提前进行调查项目清理)。2001年分两批进行清理,时间安排与2000年相同(具体安排,见附件一)。
四、清理统计调查项目的要求
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要按上述安排,根据新的《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抓紧时间部署和组织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按时完成统计调查项目的自查,并将结果报送国家统计局。要求报送的材料有:
(一)统计调查项目清理情况汇总表;
(二)各项调查的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及有关的分类标准及填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