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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部门统计
调查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统字[1999]221号 1999年12月10日)


国务院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社会团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部门统计调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宏观调控及行业管理提供了大量可靠的依据。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部门统计调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第一、统计调查项目多、杂,不合法调查泛滥。据调查,每年布置到基层企业的部门统计调查有200多种,其中,半数是未经审批的违规统计调查。第二、统计分工不明确,重复调查,造成数出多门、相互矛盾。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加重了基层统计人员的负担,而且影响了正常的统计调查秩序和整个统计工作水平的提高。因此,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全社会的统计调查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新颁布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的
  通过清理,结合新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建立起统计调查管理的良好秩序;初步解决目前统计调查项目和调查内容重复交叉的问题,切实减轻基层单位的统计负担;为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数据库提供基础资料;取消非法、违规统计调查项目。
  二、清理范围
  这次清理统计调查项目的范围是:国务院各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有统计调查项目的社会团体(如总工会、妇联、残联、科协)和接受各部门委托开展统计调查的总公司、工商领域协会等机构进行的各种统计调查和下发的各种统计报表,不论以纸介质印刷的报表,还是以其他物理介质(如软盘、光盘)制成的报表,或以电讯、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布置及上报统计资料的调查活动,均属清理之列。这次清理,包括年报、定期报表和一次性调查等,但不包括按规定填报的国家统计局制发的、标有国家统计局文号的统计报表。
  三、清理方法及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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