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金融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监督和管理机制,尽可能杜绝经营中存在的漏洞,防止因工作人员犯罪或违法违规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三、强化合同意识,改变金融机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特殊地位和不规范的习惯做法,严格执行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以保障自身权利。
四、鉴于
合同法实施在即,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对目前使用的各类格式合同文本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对照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中存在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内容不明确易产生歧义的条款予以修改和完善。对于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应当在合同中加以体现。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会同各金融机构对各类格式合同文本进行研究,统一格式合同文本内容,或制定一些推荐合同文本供各金融机构使用或参照。
五、金融机构应当重视贷前审查环节,在放贷前应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信用等级、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贷款用途、担保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予以充分审查,建立一套必要的规章制度以及审核评价贷款风险的标准,切实降低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针对假冒印鉴骗贷或划款情况增多的现象,应切实加强和提高对印章的鉴别能力,防范金融风险。
六、各金融机构应当充分注意自身权利的维护,以保障金融债权的有效和安全。各金融机构应当设专人管理合同,充分注意每笔贷款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以及时主张权利。当前,对于保证期间有类似“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约定的应如何处理,最高法院尚未发布司法解释,我院考虑到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以及利益,在上海地区确定此类保证期间为两年,从主债务届满之日起计算。由于最终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如何规定尚不明朗,从维护和保护金融债权出发,我们建议各金融机构在保证期间内尽快行使诉权或仲裁,不要再考虑通过发函方式是否能适用期间中断、中止规定。在抵押贷款业务中,要重视抵押登记的环节,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办妥抵押权利登记,规范抵押的续登以及注销手续,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在主合同中约定提前收贷事项的,在担保合同中相应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