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
关规范存贷款行为司法建议的通知
(银发[1999]200号 1999年12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机构的案件中,针对金融机构在经营业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防范金融风险的建议》(沪高法[1999]317号)。建议中提到的情况具有普遍性和借鉴意义,现转发给你们,请各行结合本行在经营业务中出现的问题,注意规范操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
合同法》、《
担保法》等法律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认真清理本行格式合同文本,对不符合《
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认真做好签订合同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对拟签订的合同条款应严格审核,注意维护自身的权益。
四、及时主张权益,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
人民银行各分行接此通知后,请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存、
贷款业务防范金融风险的建议
(沪高法[1999]31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去年以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金融领域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各金融机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有了一定提高,金融秩序正逐步好转,金融业逐渐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从本市法院审判工作中反映,在案件中涉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的情况较以往有所下降,大多数金融机构在签订合同以及发放贷款直至贷款催收中操作日趋规范。因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起诉的贷款纠纷案件胜诉率较高。但是,我们在审理中也发现,一些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在一些环节上尚有漏洞。这些问题的存在,对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和防范金融风险不利,应当引起各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集中表现在:
一、金融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存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