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
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
(证监法律字[1999]3号 1999年12月21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内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关于贯彻执行〈证券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办发[1999]11号)的精神,我会对成立以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证券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并逐一进行了确认。其中,已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替代,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证券类规章46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证券类规章24件。现将这两部分共70件证券类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各有关单位。
附一:
废止的证券类部门规章目录
1、
关于授权中国证监会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通知(证委发[1993]42号)
2、关于印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职权的规定》的通知(证委发[1993]44号)
3、
关于在新股发行工作中加强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证监[1993]108号)
4、关于颁发《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与工作规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35号)
5、
关于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报送材料要求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39号)
6、股票发行复审工作细则(证监发字[1993]78号)
7、关于发布《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与规则》和《股票复审工作细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97号)
8、关于严格复核上市公司送配股方案的紧急通知(证监上字[1993]123号)
9、
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证监上字[1993]128号)
10、
关于在股票发行工作中强化证券承销机构和专业性中介机构作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