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
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122号 2000年2月17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部直属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0号)的规定,原林业部直属企业,在1997年度至1998年度暂以总公司为纳税人。现此项政策已经到期,原直属企业已与国家林业局脱钩。经研究,现对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名单附后),自1999年1月1日起,改为按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