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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会计学会发展个人会员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15日

  附件:  

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遵守《中国会计学会章程》,在会计领域有研究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例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
  1.会计教学、科研等领域的教授、研究员、博士;
  2.大型企业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
  3.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长期从事会计工作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员。
  第二条 凡具备入会条件的个人,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入会登记:
  一、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报送有关附件。
  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会计学会、中央各专业会计学会推荐,并报中国会计学会审定。
  三、经本会批准的个人会员,发给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证。会员证由中国会计学会统一制发。
  第三条 凡具有推荐个人会员权力的单位,应接受本会委托,根据本会的科研规划和有关部署,以及各自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会员开展学术活动。
  第四条 个人会员享有、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
  一、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免费取得中国会计学会会刊《会计研究》和学会内部资料《学会动态与法规信息》、《会计研究文摘》等;
  2.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二、个人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1.按时交纳会费;
  2.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第五条 个人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个人会员必须按时交纳会费。凡在规定期限内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会员的会员证应予收回。
  第六条 经中国会计学会授权,并发给授权证书,个人会员可持授权证书以中国会计学会代表的名义参加有关国际、国内的学会活动。未经授权,会员个人不得以中国会计学会的名义举办各项活动,也不具备代表中国会计学会的身份。
  第七条 会员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等变更,应及时函告推荐其入会的组织和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有组织地分批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作出规定或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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