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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会计学会发展个人会员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会计学会发展个人会员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会计学会,中央各专业会计学会:
  为了繁荣中国的会计理论研究,促进会计改革与发展事业,经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报财政部批准,中国会计学会决定发展个人会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会员的申请
  (一)中国会计学会本着“控制数量、重在学术水平、注意代表性”的原则,发展首批个人会员。凡遵守《中国会计学会章程》,在会计领域有研究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成为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
  1.会计教学、科研等领域的教授、研究员、博士;
  2.大型企业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
  3.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长期从事会计工作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员。
  (二)凡具备入会条件的个人,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填写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并报送学历、学位和职称证明复印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会计学会及中央各专业会计学会。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会计学会及中央各专业会计学会收到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报中国会计学会。
  二、个人会员的审批
  中国会计学会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会计学会及中央各专业会计学会报送的有关申请材料后,根据《中国会计学会章程》和《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审批后发给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证书。
  三、其他有关事宜
  1.中国会计学会发展个人会员是我国广大会计工作者多年的愿望,请各地方会计学会和中央各专业会计学会收到本通知后,协助中国会计学会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个人会员的申报工作,使符合条件的会计工作者都有申报的机会。
  2.个人会员申请人的申请经中国会计学会批准后,根据《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每人每年需交纳会费120元。
  3.个人会员申报、审批和管理规定中的有关问题,由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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