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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景福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景福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1999]39号 1999年12月15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所报《关于设立景福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报告》及基金申报材料收悉。经审核,所报材料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所报《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景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景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发行方案,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及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景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二、同意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为基金托管人。
  三、同意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基金资产的50%进行指数化投资,运用抽样法跟踪上证A股指数;基金资产30%用于积极投资,投资于绩优、成长性好的个股。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资产净值的20%。
  四、基金的发行规模为30亿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1元。其中,基金发起人认购3000万份基金单位,占基金发行规模的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基金发起人在基金存续期内须持有1500万份基金单位,占基金发行规模的0.5%,应由每家基金发起人按其发起时认购的比例分别持有,其余29.7亿份基金单位面向保险公司配售和向社会公开发行。
  五、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限为15年。
  六、同意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按以下方法计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1.2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另一部分是业绩报酬,当基金的年度可分配净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时,按照《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年末一次性计提。基金成立三个月后,如果基金持有的现金比例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分不计提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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