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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关于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中遇到的问题的反映及建议》的复函

  三、禁止用人民币购汇还贷问题
  去年8月份国家外汇局对人民币购汇还贷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规定,致使有些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受到了严重影响,比较典型的是吉化30万吨乙烯项目的还贷问题。该项目是国家“八五”期间重点建设项目,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为该项目的建设筹措了全部所需的88859万美元外汇资金。97年以来,由于国际、国内经济大气候以及乙烯工程资本金过低等原因,吉化公司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经营困难,根本无力归还银行吉林省分行98年以来到期的外汇贷款。98年7月,吉化公司正式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后,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吉化的债务情况非常重视,拟帮助解决部分人民币资金归还到期外汇贷款,以缓解吉化公司的资本金不足、负债比例过高的巨大压力。但由于适逢国家外汇局禁止用人民币购汇还贷的规定出台,使得天然气总公司以人民币资金偿还吉化公司外汇债务的无法实施,导致吉化公司无法按时归还银行吉林省分行98年到期11870万美元贷款本金、5092万美元利息,以及99及上半年到期的8324万美元本金、3761万美元利息。
  四、其它建议
  外管局汇复(1999)229号文规定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核销外汇贷款呆帐一律不得购汇。从增强银行外汇业务运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角度出发,建议在适当时候仍能准许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核销外汇呆帐贷款。
  五、外汇管理规章中一些需要澄清的问题
  1.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汇发(1999)216号文《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中规定了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单位不一致的处理办法,此处“进口单位”是指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还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合同的“买方”或购汇申请人?
  2.货到付款项下,金额在1000美元以下的售汇,对以快邮方式寄入的小型零部件,有些是由快邮公司报关,付汇企业没有进口货物报关单位单,银行无法办理报关单网上核查,这种情况,银行能否售汇?
  3.在有关结售汇的规定中,都涉及到商业单据的审核,但对此缺乏明确具体的审单原则和标准。是不是银行只要尽到了合理谨慎、能够确定单据表面真实性和合理性即可?
  4.购汇支付境内外运公司的出口贸从属费用是否违反“国内禁止外币计价流通”的规定,是否属于违规售付汇?
  5.《结、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规定:外籍人员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这里的“证明材料”指哪些?
  6.出口押汇后,国外收汇不足以偿还押汇款时,客户是否可以购汇偿还银行的押汇款?
  7.对进口拥金的售付汇,外汇局没有明确规定,银行如何掌握?
  8.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下称管理办法及细则),担保的“受益人”是指“中国境外机构以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此处外资金融机构概念各地外管局理解不一,是否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8号令)的定义,明确为包括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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