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许多公司提出这样的问题:既然每一份报关单都经过联网核查或人工核对确认了真实性,是否还需要提供银行无法核对真实性的正本运输单据呢?对公司而言,提供正本运输单据往往要成倍地增加工作量;对银行而言,除了核对一下运单编号、起讫港、收货人以外,无法从运单上获得更多的信息,反而大大增加了银行审核、装订的工作量,增加了操作复杂度,影响了工作效率。所以,建议允许公司提交副本运输单据购汇。
13.有关信用证项下垫付款的购汇问题
由于银行对外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后,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负有付款的义务,为维护我国银行的声誉,银行有时只能以外汇资金垫付,但在信用证垫付款项下的售付汇中目前存在下述向方面的问题:
(1)对96年以前产生的垫付款,由于发生时间长,经常遇到单据不全且难以按照现行要求补全的情况。即使企业有能力还款,按现行办法也难以进行售汇,致使银行资金难以收回,或导致银行资金在各种币种间长期难以平衡,影响银行资金运用。
(2)在实行授信以后发生的信用证项下垫款,银行一旦发生垫款,就按照开证时的授信发放贷款,而对此类垫款的还款外汇局要求按购汇还贷要求逐笔申请,将事实上是经常项目下的售汇变成了按资本项目售汇进行审核。同时,由于目前对提前还贷控制较为严格,一旦企业资金周转后提出还款,有些地区的外汇局却要求不得提前购汇还贷;而对于已逾期贷款科目核算的信用证下垫款,也经常在售汇审批上遇到障碍。
14.希望能明确并逐步统一对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外币票据贴现等业务出现逾期后,有关售付汇的审批程序。建议外管局审批时按照款项的实际用途来判别是按照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的标准进行审核,而不是仅看科目。这一问题在实行综合授信后将会更加突出。
15.外管的各类规定变动频繁,内容复杂,理解困难又无过渡期,对业务操作的震动较大,且要求银行承担过多超出银行专业技术范围、与商业银行身份不符合的行政审核职能,不利于银行业务操作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二、境内居民个人用汇问题
1.汇发(1998)11号文件《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居民个人外汇帐户不得用于办理境内帐户间的划转及结算。但在对台贸易中,由于与台湾的“三通”问题未解决,台湾方面不允许台商直接汇款给国内的企业,仅允许汇款给居民个人或从第三国或地区转汇。所以,通常台商先把款项汇给国内的某个居民个人,待国内进出口公司发货后,再由该居民从其现汇帐户将货款划转到国内进出口公司帐上,以完成贸易结算。如果按以上《暂行办法》执行,正常的对台贸易势必一定的影响,建议对以上贸易由外汇局审核贸易背景后,再由银行办理转帐结汇手续。
2.上述《暂行办法》中规定: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一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超过一万美元(含一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需审核有关证明材料后登记备案,予以办理。对以上规定,有一些侨眷反映,国外汇入款规定这样多,不如私人地下汇款方便,因此部分私人汇款业务流入地下“钱庄”,这不仅减少了银行的汇入款业务量,国家也难以全面掌握外汇收支情况。建议对私人汇入款管理适当放宽,银行无须审核可直接办理的业务以5万美元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