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汇管函字第092号文件规定专利权引进购汇需审核的文件中规定有“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但是据企业反映,外经贸部对专利技术引进尚未明确规定合同注册的管理办法,企业无法办理注册生效证书。因此银行办理该项业务难以操作。
8.保税区外汇政策问题
(1)汇发(1999)8号文件《
关于保税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七条规定:“外汇指定银行为保税区外的企业办理向保税区企业的进口售汇和付汇,必须凭加盖海关‘验讫章’,加贴防伪标签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按此规定,银行将无法为保税区外的企业开立以保税区企业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因此银行开证时,申请人无法提供报关单。
(2)98年9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实施《关于
保税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保税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得购汇支付。该通知未考虑到其发布前银行为保税区内企业开立的信用证的还汇问题,事实上使还汇成为不可能。例如,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在规定发布之前为保税区内注册的公司开立了信用证,并为其叙做了押汇,押汇到期后,由于该司只有人民币,而银行不能为该司售汇,致使该笔押汇长期不能归还,给银行资产造成风险。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下属的保税区分行,94年12月该行为一公司开立远期信用证,该证分十次付款,总金额269万美元,现已付款7笔,该证尚有3笔42万美元尚待付款。该司自有外汇不足,而按外汇局上述规定,98年9月后,信用证项下停止批汇。这样,银行面临垫款风险。
9.外汇总局对“备案表”签发后的有效期限是否有明确规定?一些外汇分局签发的“备案表”期限太短,而一些开证要经过上级批准,而且开证前还要进行调查和落实各项条件,这样会造成开证时“备案表”已失效的情况。建议对“备案表”的有效期限适当延长。
10.出口收汇核销问题:98年6月颁布的《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25条对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情况做了专门规定。外汇局上海分局对此条的解释是:企业应在其外汇结算帐户开户行办理信用证议付,而不应交至非帐户行议付,可信用证经常有限制议付的情况,如果限制议付的银行不是企业的外汇结算帐户行,企业就会陷入两难境地。
11.外汇局对于运费、港杂代理费、境个机构开办费、专利及版权费等从属费用没有明确规定,有些公司提交的单据正常合规,但费用金额过大,而银行又无法核查其单据所列明各项费用的真实性。建议外汇局对此类从属费用规定相应的审批权限,以便于银行操作。
12.《结售付汇管理规定》中要求,货到付款的售付汇业务除需提供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单据外,还需要提供正本运输单据。在实务中,银行常遇到下面两种情况:
(1)非海洋运输的业务,正本运输单据仅有一份且被公司用于提货,只能向银行提供副本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