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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关于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中遇到的问题的反映及建议》的复函

  目前,我们禁止用人民币购汇提前还贷;用人民币购汇偿还正常到期的贷款我们是允许的;逾期外汇贷款的偿还按银发(1998)468号《关于偿还国内逾期外汇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四、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核销外汇贷款”问题
  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是通过呆帐准备金核销外汇贷款的,本身不存在购汇问题。
  经商人民银行同意:如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核销外汇贷款后出现系统性外汇流动性不足问题,可在外汇利润完全结汇的前提下,由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申请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
  五、外汇管理规章中一些需要澄清的问题
  1、汇发(1999)216号文的进口单位含义
  此处“进口单位”指购汇申请人。
  2、快邮进口物品的售汇问题
  银行不能售付汇。银行售付汇是根据纸质报关单与联网核查系统“电子底帐”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售付汇。
  3、关于凭证及审单原则和标准问题
  规范凭证及审单原则和标准非常重要,目前我们正在作这一方面的工作。外汇指定银行如果按照有关法规,能够确定单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即可办理结售汇。但是,如银行有疑问,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现行规定中有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4、见问题一、15的答复。
  5、关于外籍人员的工资问题
  对于工资,应凭就业的合法手续(如就业证明)、劳动雇佣合同、纳税证明、身份证明等办理。对于其他正常收益,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6、关于偿还出口押汇问题
  这是一种极特殊的情况。如发生,则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应纳入资本项目管理。
  7、关于进口佣金问题
  近来要求支付进口佣金的现象增加,我们认为这是不正常的。按照国际惯例,应由出口方支付佣金。如出现支付进口佣金的情况,应由外汇局严格审核,银行不得直接办理。
  8、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受益人”中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各地外汇局理解不一问题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受益人”中“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外资金融机构”概念一致,包括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和合资财务公司。
  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质押或外资银行担保项下获得的人民币贷款,不得用于进口购汇和还贷,是否允许用备用信用证作担保开证?如果允许,其购汇是否可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问题
  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人民银行,有关问题请与人民银行联系。

  附件:

外汇指定银行在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一、贸易结售汇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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