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均明确规定,应批准但未经批准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不须批准、但未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的,由外汇局根据情节对担保人进行相应处罚。
7、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与外经贸部协调,进一步明确专利技术引进的合同注册管理办法。
8、保税区外汇政策问题
目前外汇局正在研究这一问题。
9、备案表的有效日期是为了避免备案表开出后,由于各种原因企业未及时使用,造成备案表失控的情况而设立的。有效期一般为备案表签发后一个月。根据我局掌握的情况,一个月的有效时间足够进口单位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如果进口单位有实际情况需延长有效期,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请。
10、上海分局解释的意思是如果企业想要保留现汇,就应在其外汇结算帐户的开户行办理信用证的议付,不应在非帐户行办理议付。因为按照规定境内划转的外汇是不能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系指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单)。因此在非帐户行办理议付只能结汇,不能保留现汇。
11(及问题四2)、关于非贸易用汇问题
运费、港杂代理费正在规范之中,规范的方向主要是明确购汇主体和购汇凭证。
境外机构开办费、专利及版权费有明确的法规规定。
对于贵会提出的由外汇局规定相应的审批权限的建议,我们将进行进一步研究。
12、目前情况下,由外汇局审批红利、利润的汇出有违反IMF第八条款的嫌疑。另外,外汇指定银行有义务根据法规审核有关凭证,不应将正常的审核手续全部转移到外汇局这一环节。
13、信用证项下垫付款的购汇问题
我们正在研究信用证管理思路。
14、关于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外币票据贴现逾期的售付汇问题
目前我们正在研究这一问题。
15、关于法规稳定和简明的问题
贵会反映的这一意见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也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我们将清理法规,努力建立一套层次清晰、简明扼要、相对稳定、操作性强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在过渡期内,我们正在按照业务种类整理所有的外汇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外汇管理法规适用手册》,同时按照业务流程制订《外汇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版)和《外汇业务操作规程》(企业版)。
二、境内居民个人用汇问题
1、对台贸易外汇结算问题
在两地尚未通汇之前,应鼓励、引导企业通过正常渠道汇款(第三国转汇)。对于已经发生的个别案例,应由外汇局核查其真实性后办理有关手续,但必须是个案处理,而非普遍原则。
2、放宽私人汇入汇款解付和结汇问题
对大额私人汇入汇款解付和结汇进行审批,目的是防止洗钱和资本项目通过这一渠道流入等非法行为。从方便居民和银行的角度,可以研究贵会的这一建议。
三、关于“禁止用人民币购汇还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