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关于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中遇到的问题的反映及建议》的复函

  按照《规定》,如果委托人为经批准允许保留现汇的企业,代理人凭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将原币划转给委托人;若委托人为不允许保留现汇的企业,代理人结汇后将货款按有关规定支付给委托人。
  5、关于进口信用证领用备案表问题
  “开立信用证后90天以上付汇”指从开立信用证到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的,需办理备案;此外,一般的提单日后、承兑日后90天以上的信用证需办理备案手续。
  信用证备案时,外汇局要求提供经银行确认的开证申请书,是针对前一时期的实际情况,为落实进口单位的进口业务的真实性而采取的措施,如果一些银行对此做法有所反映,请有关银行与我们进一步沟通情况,以便今后进一步采取改进措施。
  6、保函业务中的问题
  (1)关于“国际收支申报主体不明确”问题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有关规定,保函项下发生对外赔付时,应当由担保人办理相应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交易性质应视同为被担保人对外支付时的交易内容。
  (2)关于“担保登记掌握尺度不一”问题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担保人对外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对外担保登记。因此,不论是经批准还是不需批准的对外担保,担保人均要进行对外担保登记。
  根据汇发(1999)10号《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实行定期登记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定期登记按照外债定期登记的原则和程序。因此,对外担保登记后出现担保合同变更的,担保人应到原登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对外担保变更登记。其中原对外担保经过批准的,担保人还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对外担保合同变更,变更申请批准后方能对外提供担保,进行对外担保登记。
  (3)关于“对偿还垫款的规定不明确,各地掌握不一”问题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担保人履行对外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
  担保人以自有外汇履约后,被担保人向担保人偿还垫款时可以购汇,但担保人不得以向被担保人追偿所得人民币购汇,即购汇主体只能是被担保人。
  (4)关于“外汇局对管辖范围的理解不统一,令银行工作被动”问题
  我国外汇管理采取属地管理原则。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履约等报所在地外汇局;被担保人向担保人偿还垫款由被担保人所在地外汇局负责。
  (5)关于“对违规业务的处理欠妥,负面影响过大”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