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关于外汇
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中遇到的问题的反映及建议》的复函
(汇综函[2000]4号 2000年1月12日)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贵会《关于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中遇到的问题的反映及建议》收悉。对贵会全面细致地调查和反馈外汇管理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以及贵会在所属会员单位之间的宣传和沟通,在此表示衷心感谢。我们希望并且相信,今后我们双方将进一步紧密联系,使外汇管理政策和法规更具可操作性和更符合国际惯例,从而保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贵会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我们进行了研究,根据中国外汇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了简要的答复,仅供参考。具体答复意见如下:
一、贸易结售汇方面
1、关于开证审查进口文件问题
目前我国的进口商品许可证及进口商品目录等管理由外经贸部负责,外经贸部定期发布文告,进口单位和外汇指定银行可向外经贸部许可证司订阅此文告。
2、关于信用证垫款的偿付问题
目前外汇局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并正在研究。
3、关于银行对特定商品的报关单无法开立信用证的问题
银行只要按照《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第
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信用证业务手续即可,海关对特定商品报关单的重新估价,是事后进口单位在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对银行的开证及付汇过程应该没有影响。
4、关于代理进口业务问题
(1)登记证明或登记表漏填对外签订合同单位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外经贸部门没有在登记证明或登记表上注明对外签订合同单位,银行可要求进口单位向发证机关补填;
外汇局没有要求银行在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时必须凭报关单,有关开证业务按照《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即可。
(2)关于代理出口项下,必须由代理方负责收汇,委托方不得收汇的问题
本问题的关键是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出口许可证的发放目的就是对出口量进行限制,没有许可证就不能出口,因此通过代理出口逃避许可证的监管是一种违规行为。
对于正常的代理出口行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98年10月6日联合发布了《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按照该规定,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收汇。该规定能较有效地打击和防范各种走私、逃套汇及变相出卖进出口经营权和许可证的行为,因为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遵循的原则是谁出口、谁领单(核销单)、谁报关、谁收汇、谁核销。外汇局只对领取核销单的企业的收汇情况进行监管,对与外汇局没有领单关系的委托方的收汇无法监管。因为这些委托方往往是异地的公司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外汇局多次碰到过代理方出口后,委托方不收汇,甚至找不到委托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