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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拜斯亭和西普乐英文包装药品进口的复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拜斯亭和西普乐
英文包装药品进口的复函
(1999年12月27日 药管注[1999]387号)


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进口拜斯亭(西立伐他汀钠片)和西普乐(环丙沙星注射液)的来函及有关资料收悉。鉴于上述品种的新包装设计尚需一段时间的情况,为满足国内定价急需,经审查,同意进口拜斯亭全英文包装药品0.1毫克/片及0.2毫克/片规格各五百盒(各500盒),14片/盒,其生产单位和检验标准等按X199990403号和X19990404号《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规定执行。同意进口西普乐全英文包装药品五百袋(500袋),其生产单位和检验标准等仍按X970018号《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规定执行。
  本次批准的进口品种限由北京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口岸检验。所批准的进口数量必须在本文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进口完毕,逾期将自动作废。承担检验任务的口岸药检所在接受进口报验后,必须将本文注销。
  进口单位必须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有关规定,凭本文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原件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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