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拜斯亭和西普乐
英文包装药品进口的复函
(1999年12月27日 药管注[1999]387号)
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进口拜斯亭(西立伐他汀钠片)和西普乐(环丙沙星注射液)的来函及有关资料收悉。鉴于上述品种的新包装设计尚需一段时间的情况,为满足国内定价急需,经审查,同意进口拜斯亭全英文包装药品0.1毫克/片及0.2毫克/片规格各五百盒(各500盒),14片/盒,其生产单位和检验标准等按X199990403号和X19990404号《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规定执行。同意进口西普乐全英文包装药品五百袋(500袋),其生产单位和检验标准等仍按X970018号《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规定执行。
本次批准的进口品种限由北京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口岸检验。所批准的进口数量必须在本文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进口完毕,逾期将自动作废。承担检验任务的口岸药检所在接受进口报验后,必须将本文注销。
进口单位必须按照《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
四十二条及有关规定,凭本文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原件办理进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