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国内烟机行业尚未掌握大修技术的进口烟机设备的大修,应由中烟机公司统一组织,选择国外具有大修技术的企业进行大修。
第九条 烟机设备大修中所需更换的进口关键部件,应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口和调配。烟机设备大修中所需更换的国产零部件,必须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烟机设备大修定点企业和零部件定点生产企业供给。
第十条 烟机设备大修定点企业不得为没有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大修烟机设备;不得对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淘汰和报废的烟机设备进行大修;不得将应由自己大修的烟机设备转移到非烟机设备大修定点企业进行大修。未经中烟机公司合同监章,不得擅自承接烟机设备的大修业务。
第十一条 烟机设备使用企业不得将烟机设备送交任何非烟机设备大修定点企业进行大修;不得将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淘汰和报废的烟机设备进行大修。
第三章 烟机设备大修计划、合同和运输管理
第十二条 烟机设备使用企业对达到大修周期的烟机设备,根据其使用技术状况,制订大修计划,报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审批。中烟机公司根据烟机设备大修定点企业的技术能力和大修合同,合理地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烟机设备使用企业大修烟机设备,应与烟机设备大修定点企业签订合同。合同须经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审核盖章并由中烟机公司核准鉴章。
第十四条 大修烟机设备的运输必须持有合法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运输。
第四章 烟机设备大修标准管理
第十五条 烟机设备大修标准和烟机设备各类机型的大修通用技术条件,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颁布执行;烟机设备各机型大修的技术标准,按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颁布的现行烟机产品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烟机设备大修理定点企业应按标准制定烟机设备各机型的企业大修工艺规程,报烟机技术分标委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