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22号 2000年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长江等一些河道非法采砂屡禁不止,河砂无序开采危及河堤稳定、航道安全,并引发一系列社会治安问题,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关注。今年8月,我部会同水利部、交通部和公安部对长江中下游安徽、湖北、江西段河道采砂清理整顿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全国范围内的河道非法采砂状况已基本得到控制,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一些地区特别是长江局部河段仍存在着严重的违法采砂现象;一些地方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至今没有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一些地区存在着对河道采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越权行政的现象,从而助长了河砂管理和采砂秩序混乱。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的管理,确保行洪排涝和航道安全,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切实担负起对河道砂石、砂金等矿产资源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河砂开采必须管理到位,落实执法责任,强化行政监督管理。对不作为或违法行政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查处。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采砂审批登记手续。依据《
矿产资源法》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
水法》第
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河道采砂(矿)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审查,严把采矿许可证审批发(换)证关。
在行洪、排涝河道内申请开采砂石、砂金,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航道的,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砂活动。凡申请在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2号)规定的程序办理采砂审批登记手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不得进行采砂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