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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使用及对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1.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属强检计量器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强制检定。严禁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
  2.新安装的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和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后方可投入使用。
  3.出租汽车承运人必须按照《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的规定打印“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和进行纳税申报。
  4.自2005年1月1日起,非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打印的凭证,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三、违反规定的处罚
  1.凡未按规定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有严格按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考核发证的,依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给予处理。
  3.凡不按规定使用和打印“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凡不按税控计价器记录的数据及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凡不按规定安装税控计价器和进行税控初始化的,税务机关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0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接口技术要求

  一、接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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