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用电量大的工业用户与独立发电厂直接签订购售电合同,由双方协商供电价格,加上电网输电费用结算。电网输电费用标准由省级电力公司提出方案,经省级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三、整顿供电中间环节收费及经营性收费。整顿供电中间环节收费,规范物业小区及各类转供电的用电价格,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类供配电设施进行改造,逐步实行“一户一表”,由电力部门直接供电、直接管理、直接收费;认真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有关规定的意见》(国发[1998]32号)的精神,坚决停止执行控制非生产用电、超计划用电加价和买用电权等政策;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和电力企业自行征收的电力增容费;取消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和电度表保证金。
四、居民生活电价实行超基数优惠,鼓励城镇居民多用电。在电价水平较高、电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地区,为鼓励电力与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等替代能源之间的竞争,对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超过一定数量的用电量可以实行超基数优惠电价。具体办法由各省级物价部门会同经贸委、电力公司制定。
五、降低农村电价,扩大农村电力市场。各地要根据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的进展情况,及时降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把降低线损、加强管理腾出的空间用于降低农村到户电价。已完成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的地区,要结合农网改造的还本付息政策的实施,分期分批地实现农村与城市用电同价。
六、继续整顿农村电价,减轻农民电费负担。各级物价部门要把整顿农村电价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要继续贯彻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8]2212号)精神,彻底取消各种乱加价、乱收费,严禁一切形式的平摊电费、承包电费等行为;要认真落实“五统一”、“三公开”的农电管理制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各种违纪行为;要加强对农村到户电价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纪加价、平摊电费等违法行为,切实减轻农民电费负担。
七、大力推行峰谷和丰枯分时电价制度。各地物价、经贸和电力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推行峰谷电价和丰枯电价,拉大峰谷、丰枯价差,适当降低低谷时段、丰水期的电价水平,鼓励用户在低谷时段和丰水期多用电,降低用电成本,促使用户合理安排用电,削峰填谷,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尚未推行峰谷和丰枯分时电价制度的电网,要完善有关技术手段,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