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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
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2189号 1999年1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电力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意见》(计价格[1999]742号)精神,现就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消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根据近两年发电用燃料价格降低和贷款利率下调的情况,适当降低各独立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并根据上网电价降低和非独立核算电厂燃料价格、利率降低的情况,降低对用户的销售电价。降低销售电价腾出的空间,主要用于减轻部分大工业企业特别是高耗电企业的电费负担,同时适当疏导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提高的矛盾和解决电网建设改造还本付息的需要。具体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由国家计委在疏导各电网矛盾时统筹安排。
  二、适当降低工业用电价格。为减轻工业企业电费负担,为国有企业三年解困创造条件,要改革现行销售电价结构,适当降低对高电压等级工业用户的销售电价。
  (一)合理分摊供电成本,拉开各电压等级之间的价差,降低高电压等级用电的电价;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相应降低电度电价。具体标准由国家计委在疏导各电网矛盾时统筹安排。
  (二)降低部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高耗电企业用电价格。各地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电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通知》(计价格[1999]977号)的要求,降低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及以上的13家电解铝企业和4家铜生产企业的电价,免收电力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在疏导电价矛盾的过程中,适当降低年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的生产用电价格。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对达不到上述经济规模的电解铝、铜、铁合金、氯碱企业,各地不得自行降低电价,不得随意减免电力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三)为了鼓励工业企业增加用电量,在电力供大于求地区,对工业用户在生产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新增的用电量,可以在不超过现行价格10% 的幅度内实行价格优惠。具体价格由各省(区、市)电力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报国家电力公司和本省(区、市)物价、经贸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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