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统计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16日水利部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统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实现水利统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
《统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结合水利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统计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水利规划和计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在水利系统内外开展水利统计调查活动,收集整理水利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并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是指对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各项水利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这些活动包括水利统计机构的设置、水利统计报表制度的制发、水利统计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以及水利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统计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水利部统计机构设在规划计划司,负责实施水利综合统计并组织协调全行业水利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的执行情况。
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利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统计岗位,组织实施和协调本流域或本地区各项水利统计调查活动。统计机构和统计岗位原则上设在计划部门。在统计业务上接受上级水利统计机构的指导,地方各级水利统计机构同时要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人、财、物等方面支持统计人员开展工作,定期进行统计人员的培训与交流,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第五条 各流域机构、各地方水利统计机构可根据本流域、本地区工作需要,制发本流域、本地区相应的水利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应有详细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必须明确调查目的、调查方法、填报单位、统计范围、统计编码、指标解释、计算方法、上报期限,并与上级水利统计机构所规定的统计概念、范围、口径、分类和计算方法相一致。如不一致,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