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登记、清理烟草行业领导干部的配偶、
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的通知
(2000年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纪检组(纪委),郑州烟草研究院纪委,国家局直属机关纪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具体规定》(国烟党[2000]59号)精神,现将《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情况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填表范围:《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具体规定》中所界定的领导干部。
二、“登记表”除“单位意见”栏外,全部由领导干部本人填写,内容要真实,具体、准确,对不如实填写登记表和不按规定进行纠正的,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配偶、子女个人有无……”栏应填写“有”或“无”,填不下,可附另页说明。
四、“单位意见”栏应填写“情况是否属实”,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及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领导由国家局机关纪委负责填写;各省级局(公司)由纪检组(纪委)负责填写。
五、各单位要认真抓好登记、清理工作,党组(党委)要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纪检组(纪委)具体组织落实。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对清理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一律以违纪论处。对登记、清理工作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