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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戒毒医疗机构须报禁毒机构审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

卫生部关于戒毒医疗机构须报禁毒机构审批的通知
(2000年1月1日 卫医发[1999]第38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贯彻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依照中发[1997]第5号文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新建的戒毒医疗机构的审批,除依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对医疗单位开展戒毒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药发[1993]第6号)有关规定外,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机构审批获准后,方可从事戒毒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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