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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0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十)加强所得税管理。继续探讨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监管的有效形式。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管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加强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所得税管理工作。加强对工资外收入以及高收入行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二十一)规范和改进地方税与农业税收管理。开展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普查。组织贯彻实施《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二十二)强化涉外税收管理。修订、完善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及软件。进一步推选审核评税制度,逐步试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适时建立涉外纳税人数据库。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法规,加强反避税工作的基础建设,加大审计结案力度。
  (二十三)加强进出口税收管理。改进完善“以出顶进”、“以产顶进”管理办法。着力研究加强海关代征进口税收的管理和检查,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检查办法。进一步加强同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加大出口退税检查工作的力度,研究制定防范出口骗税的措施。严格执行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加快退税申报进度和审核进度,支持外贸出口。
  (二十四)加强个体税收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按照全国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巩固个体工商户建帐成果。完善个体税收征管办法,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个体税收和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
  (二十五)强化税务稽查,加大执法力度。继续做好一年两次税收专项检查的统一布置工作。落实平均罚款率、入库率分别不低于10%和85%的规定,全面实施“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制度,进一步落实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举报奖励办法、举报奖励基金制度以及总局关于办案补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求。集中力量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广泛实施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增加税务违法案件曝光数量。制定并实施《偷税案件行政处罚规定》,认真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改善稽查局人员的现有结构,增强上级稽查部门的力量。在保证人员素质的前提下,重点对总局、省局稽查局适当调增人员。同时,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地在条件适宜的省辖市实行一级稽查体制。
  五、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二十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研究制定《关于完善征管改革切实强化管理的意见》,有效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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