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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元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天元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
(2000年3月13日 证监机构字[2000]45号)


  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伊春市证券公司、黑龙江省财政证券公司、齐齐哈尔市信托投资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组建天元证券有限公司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天元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建方案。
  二、同意拟组建的天元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3亿元,其中: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黑龙江省财政证券公司、齐齐哈尔信托投资公司以其经评估的证券业务净资产出资,黑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部产权暂由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黑龙江省财政证券公司产权由黑龙江省大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齐齐哈尔市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部产权暂由齐齐哈尔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经审核,同意下列股东的入股资格及出资额:(单位:万元)

  (一)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8000
  (二)齐齐哈尔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1000
  (三)黑龙江省大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500
  (四)伊春市证旺贸易有限公司       909.09
  (五)伊春远大贸易有限公司        454.45
  (六)伊春银建贸易有限公司        454.45
  (七)伊春市天河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454.45
  (八)伊春市南岔林业局          227.56

  三、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齐齐哈尔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暂时持有的股权应尽快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四、同意黑龙江省财政证券公司改组为一家证券营业部,并入拟组建天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限六个月内完成证券营业部筹建工作。筹建完毕,经哈尔滨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验收合格后,向我会上报开业申请。
  五、请接此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证监机构字[1999]14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限期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注册资本金要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选举拟任(聘)高级管理人员,拟定新的公司章程。上述情况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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