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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5.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和铁道部工效挂钩办法,空调企业不再按空调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运输主业返还或提供工资。按原规定原则核定的返主工资直接在车站工资和工资附加费要素列支,铁路局(分局)应做好各项调整工作,核定基数年度未按规定将返主工资列入应付工资科目和直接在联营空调企业开支部分,报部审核,酌情适当解决。车站不得强迫空调企业再向主业返还或提供工资。
  五、空调候车室专项成本补偿资金的拨付
  1.1998年9月1日因补偿运输支出调整客票价格形成的收入按正常管内、直通客运收入分别列报和上缴,不设专项基金,不称空调费,各有关单位(含合资铁路)不得为补偿空调候车室成本支出直接分劈调价收入。
  2.空调候车室专项成本补偿资金是过渡期内用于妥善解决既有空调候车室遗留问题的专项清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按部核准数字拨付。对截留的空调专项资金核减次年计划收回。完成过渡后,该项资金并入一般清算收入,空调有关支出按车站正常费用管理。
  3.铁路局(分局)核定空调专项资金分配计划需要预留调剂资金时,预留资金合计不应超过总资金的5%,原则上必须用于空调候车室成本补偿及空调有关事务。
  4.空调专项成本补偿资金应计划单列,向站段下达经费计划不应将空调专项资金与正常经费捆绑使用,或将空调专项资金作为调节站段盈亏的手段。
  5.空调专项成本补偿资金按月定期下拨,与正常经费或往来款一同下拨时应注明专项拨款金额。因资金困难发生临时欠拨,每月实拨经费必须满足空调设备正常运转的需要,欠拨资金原则上按季结清。铁路车站应于接到上级专项拨款五日内,向空调企业支付空调服务费或租赁费。
  6.1999年起并入合资铁路公司的原国铁车站,其空调候车室专项成本补偿资金,路外投资的在联营合同期内,多经、集经、技协投资的在集资贷款本金还清之前,仍由合资铁路投资主体铁路局按1999年核定基数拨付。
  六、空调候车室的移交
  1.空调候车室联营合同期满、特许经营期满、租赁合同期满或代管结束,铁路运输企业收回空调候车室特许经营权后,只能由车站主业直接管理。
  2.铁路运输企业接管空调设备和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权,要按规定履行手续,合理解决空调职工安置问题。
  3.空调企业应按设备技术规定如期完成空调设备各项修程,移交的空调设备必须保持状态良好,状况不良应维修达标后再办移交,维修费用由原空调企业或经营者负担。
  4.空调企业所提空调设备折旧不再留给所在车站用于空调设备更新改造,归还职工集资和银行贷款后的余额可作为净资产参与清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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