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由车站代管的空调候车室,铁路车站要切实负起管理职责,做到空调候车室与车站运输主业财务分账管理,盈亏单独核算,人员定岗使用。
三、费用标准和投资者的合理收益
1.铁路局(分局)在核定空调企业年度费用标准时,应对上一年度的标准、拨款及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2.路内外联营空调企业的空调服务收费标准,宜按年度总额制核定,由空调企业包干使用,已按合同期核定的长期收费标准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变动。空调企业要求重核、理由充分的,铁路局(分局)可根据能力调整。
3.路外企业对空调候车室的投资,由于合作对象投资行为不规范未按资本金记账的,可视同空调企业负债,核定费用时计算还本付息。
4.调整折旧留用政策后,空调服务费继续包含空调设备折旧费用。经营期内不发生空调设备更新改造的空调企业,应优先使用折旧资金加速归还职工集资和银行贷款。经营期内应当发生的空调设备更改仍由空调企业负责。
5.空调企业所欠职工集资款应分期分批及早归还,具备还款能力的不得拖延还款,集资利息标准应执行财政部关于职工集资的有关规定。
6.从2001年起,空调候车室的正常费用标准,享受特许经营权的空调企业和车站租赁设备统一管理的空调候车室继续按交纳税金、补偿成本、还本付息和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车站代管空调候车室只补偿成本、还本付息和应交税金,不核其他收益;车站主业自营空调候车室只核成本。
7.空调候车室专项成本补偿资金原则上每两年由部重新核定。铁路局应在重核年度前一年的10月底将调整申请及相应资料报到铁道部财务司。
四、规范核算
1.车站支付空调服务费应取得空调企业开具的合法票据,在车站旅客服务??空调服务费科目一笔列支,空调运行维修、还本付息等各项支出应由空调企业自行列支。
2.车站租赁空调设备统一管理,设备租赁费用取得合法票据后在租赁费科目列支,空调运行维修费用在车站旅客服务科目分要素列支。
3.车站代管空调候车室由车站按代办工作核算,独立建账,完整反映空调业务收支活动。
4.空调企业的空调业务必须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综合性公司应对空调业务实行模拟法人独立核算,完整反映空调经营业务的收入、支出、利润和还本付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