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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1999年12月10日)

  一、空调候车室特许经营授权管理
  1.空调候车室特许经营权,是铁路运输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在收回空调候车室统一管理前的过渡期内,授予空调服务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空调企业)依托国铁设施从事空调服务的特定经营权。空调候车室特许经营权的享有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经济法人设立条件,依法具备空调服务资格。
  2.空调候车室特许经营权的授权范围是:路外企业(含外资企业,下同)与铁路单位合资(合作)依法组建的空调企业,铁路多经、集经、工会技协依法注册的空调企业,注册营业范围包含空调候车室经营业务且设立专门空调经营部门的铁路多经、集经公司或其他铁路经济组织。
  3.挂靠铁路工附业、多经、工会技协及其他名义,经营者没有独立注册企业或注册营业范围没有空调服务业务的,不坚持独立核算或账目严重不清的空调候车室,在投资者收回投资前由车站代管,不授予空调候车室特许经营权,已经授予的应当撤销。
  4.空调候车室特许经营权和车站代管权由铁路局指定的空调候车室收费标准管理部门负责认定,由法律事务(合同)管理部门履行授权手续。
  5.路内单位授权可用文件通知形式,路内外联营企业授权采取特许经营合同形式。特许经营授权文书应标明经营单位、经营期限、经营场所和站内空调服务范围,特许经营合同应同时标注基本收费标准、调整原则及其他应有事项。
  二、空调企业经营期限和经营自主权
  1.路内外联营空调企业、铁路非主业单位(多经、集经、工会技协等)所属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空调企业是独立的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铁路有权管理部门除可对空调服务质量和安全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外,不得随意干预空调经营过程收入、支出、分成、用工等企业内部事务。
  2.路内外联营空调企业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路外一方未表示提前退出的,铁路任何单位不得强行中止或缩短合同规定的联营期限。
  3.联营空调企业双方同意提前解除联营合同或实行承包经营时,可由其中一方继续经营至原合同期满。
  4.联营空调企业各方的合法权益都应得到保护。因非正常原因造成联营空调企业停止运转的车站应立即纠正。铁路控股单位保障自身权益,应遵守公司章程,履行正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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