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吉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更名及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
(2000年2月25日 证监机构字[2000]35号)
吉林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公司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合并及增资扩股至10亿元的请示》(吉林发[1999]14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与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合并重组、更名及增资扩股方案。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同意你公司更名为“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该名称需在你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作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三、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至101,022.25万元人民币(其中由公积金转增4422万元)。同意以下股东的入股资格及出资额(新股东出资及原股东追加投资部分必须以货币形成出资):
(一)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 42428万元
(二)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6.25万元
(三)东北高速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万元
(四)通化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6000万元
(五)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万元
6000万元
(六)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600万元
(七)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
5472万元
(八)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0万元
(九)吉林省宏大煤炭物资公司
118万元
(十)吉林省银丰商贸公司
118万元
(十一)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70万元
四、请你公司接此批复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我会《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合并及增资方案的落实工作。你公司增资扩股资本金要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选举拟任(聘)高级管理人员,拟定新的公司章程。上述情况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