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通知
(2000年1月1日)
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for flying accidents of aircraft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飞行事故的等级划分准则和分类指标,是确定飞行事故严重程度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在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首次获得适航证之前的所有民用航空器的试飞活动。
2 术语
2.1 航空器 aircraft
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2.2 航空器运行 aircraft operation
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动。
2.3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flight accidents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2.4 人员死亡 fatal
凡自航空器发生事故之日起30d内,由本次事故导致的致命伤。
2.5 航空器失踪 aircraft missing
在官方搜寻工作宣告结束时仍不能确定航空器或其残骸位置。
2.6 航空器损坏 aircraft damage
是指对航空器的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性有不利影响,并通常需要修理或更换有关部件的。
如航空器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60%(含),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含),但修理后不能达到适航标准的为航空器严重损坏。
如航空器修复费用低于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60%(含),则为航空器一般损坏。
2.7 人员重伤 serious inju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