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
成立深圳市永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批复
(国税注批字[2000]1号 2000年1月3日)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批准设立深圳市永信税务师事务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税务代理机构改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审核,你中心所报深圳市永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税务代理机构改革申报材料,符合《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及《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中关于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同意成立深圳市永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税务师事务所(名单附后)。
二、你中心应根据本批复的要求及时通知深圳市永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税务师事务所,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深圳市永信税务师事务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税务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注册税务师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执行业务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四、深圳市永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税务师事务所在执行过程中,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遵守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