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做好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经营企业许可证发放工作
《条例》规定,一类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备案制度,即生产、经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电话,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查,就可视为履行了备案手续。
目前,生产、经营
二、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为数众多。又于没有质量投诉和不良反应报告的企业,在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时,手续就予从简。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对其生产经营资历进行调查、审核后,应直接发证,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此项工作应在2000年内基本完成。从2001年起不得无证生产、经营。对新开办的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审批发证。
为了统一要求、统一部署,将在
六、七月份召开专项会议进行研究和部署。
九、完善技术支持体系的建设
相应的规章中规定,二类以上的医疗器械产品都必须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归口检测。因此,必须强化完善技术支持体系的建设。现有的十个检测机构,应依据贯彻
《条例》的要求,着眼于提高自身专业检测水平、服务于
《条例》贯彻工作,提出建设方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
《条例》规定,加强检测机构的管理,特别是要强化年度的考核和认定工作,未通过考核认定的,将暂停或撤销其检测资格。
十、加强广告审查、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工作
针对目前广告宣传中存在的问题,结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广告审查制度的实施,我们将会同国家工商局重新修订《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及《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通过医疗器械监督法规的培训,提高医疗器械广告行政审查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统一认识,统一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明确广告审查工作程序和要求,规范管理,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