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打击假冒名牌产品、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一次性医疗器械重点产品的质量和生产经营秩序有明显的改观。
六、大力强化转手再用的二手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首先应明确,不论是新出厂或转手再用的二手设备,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都必须达到统一的质量标准。
美国等发达国家,监督管理上就没有二手设备的区分,凡是临床使用的设备,都必须符合原出厂的产品标准,若要调整外观及其它辅助性能的指标,必须在供货合同中体现。国家标准以及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制订企业出厂标准是对转手再用设备质量管理监督的依据,凡已达不到原出厂标准的产品,不能再销售和使用。
要以山西、山东、辽宁、广东等省为重点,从货源的采集、加工翻新、运输入境、使用管理等环节进行调查研究。2000年上半年,制定出《转手再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下半年,重点针对问题突出的CT,开始实施该办法。
对于时间已久,不宜再用的设备,我局将依据专家论证结论,不定期地公布应淘汰的旧规格型号的产品。
七、规范国内产品的注册审批工作
在总结三类产品注册审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范审查程序,严格执行审查时限。
关于二类产品的审批工作,根据近年来的反映,主要问题是省市之间审查尺度把握不一,相同产品宽严不一,表现为:
(一)在涉及安全性的指标方面,有的省市迁就企业的现有条件,放松安全性要求,让一些在安全性方面存在缺陷的产品进入市场。
(二)对有效性的尺度把握不一,特别是一些利用物理方法、声称结合中医原理开发的产品,有的对产品的疗效审查不严,有的是临床试验并未得到证明的疗效也随意扩大、列入产品使用说明书,有的甚至利用迷信色彩夸大产品的疗效。
(三)随意扩大医疗器械的涵盖范围,将一些属于药品或既不属于药品也不属于医疗器械的产品按医疗器械审查注册,扰乱了注册审查的秩序。
(四)还有的部门受理产品注册的内部运转程序不健全,缺少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机制,随意性强,人为因素大,给注册审批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为严格内部管理,统一审批程序和审查标准,我局将着手制定《医疗器械产品审查办法》,加大对省市注册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按照
《条例》的规定,对审批中有明显差错的产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责令地方审批部门更正,直至吊销注册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