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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乌溪江等水电站库区维护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乌溪江等水电站库区
维护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格[1999]2224号 1999年12月16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将你省《关于提高乌溪江等水电站库区维护基金标准的请示》(浙政发[1999]164号)批转我委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经研究并商水利部,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为妥善解决乌溪江等水电站库区移民遗留问题,有利于浙江省内库区移民扶持政策的统一和衔接,同意将乌溪江、紧水滩、石塘等水电站的库区维护基金标准由每千瓦时1厘钱提高到1分钱,增提部分列入各电站的发电成本,相应提高电站的上网电价和电网的销售电价。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纳入浙江省统一销售电价方案一并考虑,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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