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乌溪江等水电站库区
维护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格[1999]2224号 1999年12月16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将你省《关于提高乌溪江等水电站库区维护基金标准的请示》(浙政发[1999]164号)批转我委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经研究并商水利部,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为妥善解决乌溪江等水电站库区移民遗留问题,有利于浙江省内库区移民扶持政策的统一和衔接,同意将乌溪江、紧水滩、石塘等水电站的库区维护基金标准由每千瓦时1厘钱提高到1分钱,增提部分列入各电站的发电成本,相应提高电站的上网电价和电网的销售电价。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纳入浙江省统一销售电价方案一并考虑,另文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