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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西藏自治区汽、柴油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关于西藏自治区汽、柴油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格[2000]75号 2000年1月26日)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你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石油成品油销售片区价的函》(藏政函[1999]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自治区成品油销售划分为拉萨、昌都、阿里3个价区。
  二、你区内各价区汽、柴油零售价由你局根据国家调整成品油价格的有关精神,按照兼顾销售企业经营成本和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调整。调整后的具体价格抄报我委。
  三、请你局在安排汽、柴油零售价格时,加强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沟通、协商,共同做好你区的成品油价格管理和资源调运工作,以确保西藏地区油品供应,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注意了解分价区定价后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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