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系统着装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1999]903号 1999年1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税务部门经国务院批准着装以来,各地税务着装管理部门在维护税务执法的严肃性,接受社会对税务工作的监督等方面做了积极有效的工作,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税务执法形象。但近年来,少数地区税务着装管理体制上相对松散,存在着装制作工作层层下放、自行改变制服颜色样式、随便增加制服标志、不按税容风纪的规定着装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系统着装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着装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装管理机构和职责
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置专门机构或岗位负责税务着装管理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着装管理工作由财务管理司装备处负责。主要负责制定着装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监督其实施:制定税务制服各项技术标准;负责税务制服生产厂招标和制服产品质量监督评比等工作。
(二)各省(区、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着装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税务制服的统一制作和发放;负责做好着装意义的宣传教育和税容风纪的检查指导;负责税务制服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地(市)级和县(市)缴税务着装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着装人员账册,办理税务制服的领发,检查本单位着装人员着装风纪。
二、建立着装管理年报制度。各省(市)局税务着装管理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包括制服制作、换发、费用支出、着装风纪、生产厂家、产品质量等内容的上年着装管理工作总结及当年制服制作换发计划(表格附后)。
三、着装经费一般应由省(区)、市一级税务机关集中管理。制作经费应有保障,不得擅自改变着装标准。
四、税务人员着装范围、供给标准按照[83]财税字第194号、[88]财税字第127号、[88]国税征字第0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税务服装和标志的样式、颜色、型号、面料、制作工艺等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有关规定统一确定。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各项标准制作,不得擅自改变。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服装和标志上不作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