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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

  事故调查组在研究专业调查小组报告和技术复审会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草案。
  事故调查报告草案应当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各专业调查小组组长签署。不同意见可以列为事故调查报告草案的附件。
  事故调查报告草案完成后,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提交给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a.调查中查明的各种事实;
  b.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c.事故结论;
  d.安全建议;
  e.各种必要的附件;
  f. 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见附录。
  12.4 征询意见
 
 12.4.1国内征询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草案完成后,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可以向下列有关单位和个人征询意见:
  a.参与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b.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当事单位和当事人;
  c.事故调查组组长认为必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被征询意见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征询意见通知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对事故调查报告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观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12.4.2国外征询意见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或者国际间双边协议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一份完整的报告草案副本提供给参与事故调查的各国代表,征询他们对报告的意见,并说明:对报告的任何意见应当在发出报告之日起的6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否则,将被视为对报告没有意见。超过60天期限提出的意见原则上不予接收。提出的意见应当是重要的、原则性的、有严重分歧的。
  上述对外联络事宜由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12.4.3反馈意见处理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收到的征询反馈意见交给事故调查组研究。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决定是否对事故调查报告草案进行修改。事故调查报告草案及其修改草案、征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应当一并提交组织事故调查部门的航空安全委员会审议。
  如有任何明显的不同意见不能被采纳,可将该意见原文的副本作为事故调查报告的附录。提出意见的部门可通过获取最终的事故调查报告,了解意见的采纳情况。不必专门通知提出意见方。
  12.5 最终审查
 
 12.5.1最终审查
  上述工作完成后,组织事故调查部门的航空安全委员会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草案进行最终审查。最终审查是对事故调查报告草案进行权威的、全面的、结论性的审查,也是对事故调查工作的全面检查。
  最终审查会可以采用答辩的方式进行,由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说明和解释事故调查报告草案的内容和调查工作的进行过程,并回答有关问题。
  最终审查会的召开日期、地点、规模、参加人员由组织审查的部门决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提前送达航空安全委员会委员,以便审查委员对报告进行认真详细的阅读。
  经过对审查会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事故调查报告可以最终定稿。
  12.5.2报告期限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尽早完成。由地区管理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应当由地区管理机构在事故发生后9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由民航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0天内由民航总局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事故调查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应当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
  12.6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准和发布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和发布,民航总局转发。
  由民航总局或者地区管理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由民航总局批准,并负责统一发布。
  应当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的规定,按时向国际民航组织送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初步报告》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送交国际民航组织和有关参加事故调查的国家。《事故最终报告》和《事故数据报告》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尽快送交。

13.重新调查和补充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或者民航总局批准,或者由民航总局转发后,事故调查即告结束。
  13.1调查结束前的重新调查和补充调查
  组织事故调查部门的航空安全委员会对事故调查报告草案或者修改草案审议后,可以决定对事故进行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民航总局对地区管理机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后,可以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的地区管理机构进行补充调查,也可以由民航总局重新组织调查。
  13.2调查结束后的重新调查和补充调查
  事故调查结束后,发现新的证据,或者发现原来的证据存在重大差错,可能需要推翻原结论或者可能需要对原结论进行重大修改的,经批准机关同意,可以进行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提出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首先向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提出申请,陈述进行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理由,并附上说明发现新证据或重大差错的有关资料。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对上述申请进行审理后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如果决定不进行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应当尽快将否决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根据发现的新证据和重大差错情况,确定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部门、规模、时间、人员、方式等,调查程序可以参照上述步骤进行,并可根据需要简化某些步骤。

14.事故调查的结尾工作



  事故调查结束后,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及时的总结,对事故调查的文件、资料、证据等清理归档并永久保存,整理事故调查装备,清退临时管辖或租借的设备、工具、资料,保管重要残骸,深入研究事故调查中的新技术、新方法,进一步分析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

附录

事故调查报告格式和内容(样本)


  
  目的
  此附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写格式和内容,以方便和统一的方式呈交事故调查报告。
  格式
  事故调查报告由标题、概述、正文和附录四部分组成。
  1.标题
 
 事故调查报告标题由下列内容顺序组成:经营人名称;航空器型号、国籍及注册号;事故等级。
  2.概述
 
 在标题之后编写概述部分,扼要介绍以下各项资料:
  a.事故通知,事故调查部门和授权代表的名称,调查的组织,发布报告的部门和日期。
  b.经营人名称,航空器制造厂、型号、国籍及注册号,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日期,任务名称和性质,人员伤亡和航空器的损失情况,事故等级。
  3.正文
 
 正文由下列各部分组成:
  a.事实情况;
  b.分析;
  c.结论;
  d.安全建议。
  4.附录
 
 对于理解报告各部分内容所应当的任何其他有关资料。

正文内容

1.事实情况

  1.1 飞行经过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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